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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畸形婴儿出生,产检医院几分责?

Tags: 畸形婴儿   产检医院   责任      作者:丁云龙 更新:2018-12-06


调解焦点

2017年3月10日,王女士在某医院生下一子,但孩子“右侧耳朵重度小耳畸形并伴有同侧颜面发育不良,无耳廓及耳道闭锁”。王女士怀孕后在该院建了保健卡,并做了各项检查(包括三维彩超),均未报告异常,因此,王女士认为院方产前筛查不到位。

对此,院方认为耳朵不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并在胎儿三维超声检查报告单中已备注告知(胎儿指、趾、耳、眼、腭、甲状腺、生殖器等众多结构尚不能作为常规项目检查)。

王女士认为:虽然孩子畸形并非院方造成,但从三维超声截图来看,右耳轮壳确实存在异常,为什么不告知?是技术原因,还是责任心问题,给家庭造成的精神负担是难以想象的,院方负有一定责任。

医学(B超)专家表示:事发后咨询了三甲医院及妇保院多位B超专家,他们认为三维彩超检查相对于普通彩超来说,有很大的优越性,能检查出更多的畸形,但也不是万能的。一般做三维彩超检查都会交待胎儿的手指,脚趾,耳朵较难看到,所以这些部位的畸形也不在三维超声检查的排除范围之内。此情况已告知其本人,至于截图异常,存在不确定性,未告知也属合理。

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耳虽然不在检查范围,但发现有异常应该告知(可以书面或口头),并给予相应建议,包括复检或上级医疗单位检查等是合适的,就本案件来说,院方存在一定瑕疵。

医疗纠纷调解处理中心认为:首先新生儿耳朵畸形是客观存在,是自身原因所致,与院方彩超检查无因果关系。其次三维超声检查目的是及时或及早发现生理性异常,根据相关规定耳虽然不在常规检查范围内,但发现有异常应该告知。据此院方未尽到告知,应给予患方1万元补偿。

医院和患方均认可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来源:医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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