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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3年以上独立临床经验医师经单位同意方能开展互联网诊疗

Tags: 两部门   独立临床经验   医师   单位同意   互联网诊疗      作者:王俊 更新:2018-09-28

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发布会介绍《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文件对互联网诊疗行为做出规范,其中要求,医师需要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个文件。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办法》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开展互联网诊疗获得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并且,医师需要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注册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办法》要求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生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集中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医生在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处方必须由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此外,要求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局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该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来源:中国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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