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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不得超过医护5倍

Tags: 公立医院   薪酬      作者:徐木 更新:2018-03-16

据媒体报道,陕西省最近召开了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在总结第一批试点城市和试点医院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下一步全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3条原则:

一是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结构,进一步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绩效工资中用于激励员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量的60%;

二是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各试点城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原则上控制在同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3倍以内;

三是推进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要与本院医务人员薪酬水平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院医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的5倍。

对于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来讲,这三个“原则上”尽管看起来并不具体明确,距离“建立健全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还有不小的差距,但毕竟给各试点地区、试点医院画出了一个明确具体的“边界”。而且从实际情况看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为什么这么说呢?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行的工资制度参照的是一般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这一制度无法体现“医疗行业培养周期长、职业风险高、技术难度大、责任担当重等特点”,2015年,国务院就要求“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改革方案”。但时隔近3年,方案仍然未见踪影。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也过去了很久,提出的“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也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因此,各地的医改,特别是与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密切相关的一些改革措施,总不能一老停留在“原则”里。基于此,陕西这次给出“3条原则”也算一大进步了。

正在召开的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上,总理报告中再一次提出,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协调推进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改革,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下大力气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难题。

这几句话实际上告诉我们两个重大信息:一是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核心是“协调推进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改革”;二是要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难题,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又囊括了医疗价格、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改革,这对于减少医改中扯皮,一定会有很大好处,我们充满期待。

来源: 医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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