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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使用注射器 处罚应再严厉点

Tags: 注射器      作者:徐钰琦 更新:2018-03-07

众所周知,能够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在重复使用时必须经过严格的消毒灭菌操作,像注射器、输液器这种一次性使用的医疗产品在使用后必须完全销毁,任何部件都不可以重复使用,以免发生交叉感染。近日,美国明尼苏达州的一名护士在给多名患者注射时使用同一注射器,致使161名患者面临感染艾滋和肝炎的风险。

这名护士曾就职于明尼苏达州某非盈利医疗体系旗下一家位于圣保罗市的皮肤科诊所,目前已被解聘。

该诊所负责人表示,该名护士对每位患者都会使用已经消毒过的新注射针,但有时会用同一个针筒向多名病人注射。尽管患者被传染的风险很低,但机构已经联系了自去年10月份以来接受该名护士注射的161名病人,免费为他们检查是否感染了疾病,并就此事致歉。

有当地医生得知这件事时,感到匪夷所思,认为每一名医护人员都应该知道在向每个患者注射时使用新的注射器,这是常识,因为病人的血液有可能进入针筒,重用的话或会把疾病传染给下一名病人,造成感染等非常严重的后果。

我国医院内重复使用注射器的事件时有发生,无非是利益心理的驱动,为了节省医疗器械的成本。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对医疗器械的使用逐步规范和人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医院内不经消毒重复使用医疗器械的事件越来越少,再加上国家每年会对各个医院进行综合考评,其中就包含院内感染一项,做的不好会影响医院的等级和利益,所以,医院也很重视医疗器械使用这一块。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处理,并做好记录。医疗机构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记录。

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和输液器,这是作为一个医护人员首先要做到的,尽管病人感染的几率并非百分之百,但一旦感染就是致命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面对生命时,医护人员应心存敬畏,时刻做到慎独。在小编看来,重复使用一次性的注射器严重违反基本医疗规则,若只予以解聘处罚未免太轻,应永不录用。

来源:环球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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