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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或将年内出台医保支付标准

Tags: 国家医保局   医保支付标准      作者:健识局 更新:2018-06-26

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透露,国家医保局组建伊始,其首要职责,并非坊间“恐吓式”传播的“控费”,而是整合医保基金,提高统筹层次,出台医保支付标准,对医疗服务和临床用药实施战略性购买。而由省级卫生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近年来演变的省级限价集中采购,以及各地风起云涌、花样百出的“二次议价”,都将在这一轮医保支付改革,战略性购买模式中“土崩瓦解”。

延期三年的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或将于年内,由新组建的国家医保局出台。

“已经制定好,公布还待时机。”6月24日,国家卫健委体改司监察专员赖诗卿透露,国家医保局组建伊始,其首要职责,并非坊间“恐吓式”传播的“控费”,而是整合医保基金,提高统筹层次,出台医保支付标准,对医疗服务和临床用药实施战略性购买。

赖诗卿是在由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主办的“一致性评价在行动”暨高质量仿制药推进工作研讨会上,发表上述言论的。

在赖诗卿看来,通过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正是中国医保实施战略性购买的重要“筹码”。

这一点,从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关于罕见病用药、抗癌药等三点重要决议上,可管中窥豹。这三点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有序加快境外已上市新药在境内上市审批。对治疗罕见病的药品和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的部分药品简化上市要求,可提交境外取得的全部研究资料等直接申报上市,监管部门分别在3个月、6个月内审结。将进口化学药品上市前注册检验改为上市后监督抽样,不作为进口验放条件。

第二,督促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各省(区、市)对医保目录内的抗癌药要开展专项招标采购。对医保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要抓紧推进医保准入谈判。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

第三,加强全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预警,建立短缺药品及原料药停产备案制度,加大储备力度,确保患者用药不断供。

赖诗卿认为,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所决定的,国家医保局组建后,要实施战略性购买,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改革、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不难理解,多年来,由省级卫生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近年来演变的省级限价集中采购,以及各地风起云涌、花样百出的“二次议价”,都将在这一轮医保支付改革,战略性购买模式中“土崩瓦解”。

6月22日中国政府网上发布关于抗癌药降价的文章有这样的表述:“李克强总理要求,新一届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成立后,第一件事就是要切实把抗癌药价格降下来。”

由此可以推断,新一届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已经成立。而梳理今年3月机构改革以来,官方围绕仿制药、抗癌药的相关新政,本轮药品招标采购改革要点如下:

抗癌药、罕见病用药等临床患者急需的救命药,已经纳入医保目录的,各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需要分类梳理,开展专项招标采购;

那些在中国上市不久,或因价格昂贵,尚未纳入医保目录的独家抗癌药,国家医药局须尽快启动医保准入谈判,要求这些药品降价换量,并试点国家集中采购;

在医保支付标准公布后,由国家医保局主导的医保谈判将动态开展;待医保统筹提升,省/市级医保部门,也可运用医保支付标准“杠杆”,对临床急需,但价格高的独家药品、专利药品开展医保谈判;

国家医保谈判中,还可以运用“强制许可”筹码,酝酿“专利悬崖”,倒逼专利(即将)到期的原研药“降价换量”;

鼓励区域采购联盟,规范GPO采购和带量采购;

现有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逐渐蜕变为辅助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合规、合理开展药品采购的监督平台,也可以变身药品交易服务平台,但关键是要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制定、开放与原研药完全“同层次”采购规则。

医保支付标准影响药品/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赖诗卿的说法,国家医保局的首要职责,不是控费,而是开展战略性购买,进行医疗服务和临床用药的价格管理

即将出台的医保支付标准,是价格管理的关键。

医保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支付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计算基准。

早在3年前(2015年5月),国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中,就要求原人社部和原国家卫计委应于当年9月31日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工作。

但时至今日,除了福建、海南、安徽等地发布了地方性的医保支付标准外,国家版医保支付标准仅有几个征求意见稿在坊间流传。

“已经制定好,公布还待时机”,赖诗卿介绍,医保支付标准不是最终价格,但是影响(药品)价格形成的关键要素。要通过医保支付标准的不断调整来发现药品/医疗服务的真实成本,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医保支付标准的“标的”,是以通用名来分类的药品。赖诗卿强调,这一点很明确,就是为了鼓励优质低价仿制药对专利原研药的临床替代。

据介绍,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方法,分为两大类:

A、竞争性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采用同类产品参考价的办法制定;

B、非竞争性药品,将采用医保谈判的形式,形成医保支付标准。

在已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省份中,国家医保局首站调研的福建,在业界引起很大震动。

福建省医保办于2017年3月发布“医保支付标准”:药品临床价值成了重要标准,治疗性用药、独家中成药等获得了较高的报销比例;大量辅助用药、营养性用药被“腰斩”,仅可报销50%;非基药的中药注射剂一律不予报销,即便其身居甲类医保目录。

从2017年底以来,福建省药采中心发布的每月药品销售情况看,中药注射剂、辅助用药、营养性用药已从销量排名前20的榜单中绝迹,剩下的都是治疗性用药。

30个省份已发文表态“按病种付费”

除了主导药品采购改革,影响药价,医保支付标准的另一个“杠杆”作用,是盘活“以按病种付费为核心”的医保支付改革。

2017年1月,原国家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发布《关于推进按病种付费工作通知》,要求各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2017年底前,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2018年2月,原人社部公布《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病种推荐目录》(以下简称《推荐目录》),推荐各省(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对白内障、风湿性二尖瓣病变、踝关节骨折等130个病种“打包”支付。

业界认为,以“总额预付,结余留用”为基础的按病种付费,将最大限度调动起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主动“砍价”的积极性,是医保发挥作用的重要支撑。

6月23日,《湖北日报》刊文:湖北省按病种收付费实施范围,将从17家重点医院,扩展到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市发文,表态将落实“以按病种付费为核心”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其中,17个省市已明确具体实施病种;海南、辽宁、湖北等省已由局部试点拓展到全省实施。

来源:健康点health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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