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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卫健领域首部基本法六月起实施

Tags: 卫健法      作者:医库 更新:2020-06-04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健法》)开始施行。该法共分十章110条,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卫生健康“基本法”,也是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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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条款覆盖全健康领域相关规定,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体现,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再到医患纠纷处置等热点问题,均有涉及。

后疫情时代,如何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卫健法》第19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此外,还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职业健康保护”等制度。

强调基层服务体系 强调基层服务体系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侧重点。 《卫健法》通过鼓励推进分级诊疗制度、扩容公共卫生服务等一套组合拳,力求推动解决这一问题。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强调国家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该法规定,“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基层人才培养与待遇 与此同时,该法律规定了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志愿、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这种基层服务体系的加强,将更有利于公民健康的实现,包括与之不可分割的公卫预防体系。

家庭医生 从《卫健法》的规定看,未来的主流家庭医生服务,仍然是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推进。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卫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卫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鼓励社会办医 《卫健法》对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继续保持鼓励态度,包括:

(1)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2)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在资格评定与权利上(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3)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财政优惠政策和公用设施服务的适用上(如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的政策。

合作办医不得设立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卫健法》强调了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明确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包括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同时,《卫健法》还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变相分配收益 在《卫健法》出台前,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进行盈余分配的问题,我国政策经历了由全面收紧到略有松动的变化历程。而《卫健法》重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并配备罚则规定,再次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盈余分配问题表达了从严监管的审慎态度。

来源: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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