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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提升城乡居民门诊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Tags: 城乡居民   门诊医疗   湖南      作者:佚名 更新:2019-10-02

近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湖南省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诊时,待遇有了较大的提高。

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医保按70%比例支付

《通知》指出,参保居民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70%。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遵循门诊诊疗规范和用药范围的前提下,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70%;原支付比例高于70%的部分特殊病种,可继续按原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控制总额标准、人头包干付费、系统据实结算、合理超支分担”的原则,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使用。并鼓励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家庭医生签约基础服务包服务费)筹资规模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10%;特殊病种门诊基金筹资规模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8%。

同时,为减轻参保群众的门诊大病负担,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病种(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43个),也纳入医保报销范,并科学制定纳入标准和待遇标准。

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门诊统筹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规范门诊医疗服务管理

《通知》明确,门诊统筹就医及费用支付重点放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高校医务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应制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各市州还应结合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办法,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建立规范的慢性病管理基础信息台账,充分发挥家庭医生在居民健康管理和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

《通知》要求,统筹推进门诊与住院医保改革,加大门诊医疗保障力度,逐步提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服务监管,建立健全药品配送监管机制,督促配送企业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将药品及时配送到位。

为让参保居民常见慢性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门诊有保障,各地按照“定病种、定药品、定额度”的原则,研究制定常见慢性病门诊诊疗规范。并适时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门诊用药实行带量采购。

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应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全面实行普通门诊统筹。2022年底前,原个人(家庭)账户累计结余资金可以由参保居民家庭成员按原规定继续使用。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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