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斯医学MedSci APP
医路相伴,成就大医

福建严整药师“挂证”行为:注销资格 列入黑名单

Tags: 福建   药师挂证   整顿      作者:佚名 更新:2019-08-19


在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存在“挂证”行为等乱象后,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如今,药师“挂证”行为整治活动接近收尾阶段,各省也在加强整治力度,并探寻“远程审方”等方式解决执业药师供需不平衡的现状。

今日(8月19日),福建省药监局即发布《关于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执业药师配备的督查检查工作力度,对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一经查实,省局将注销其执业药师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此外,要强化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执业药师药事服务能力,增强执业药师诚信和自律意识。

对于执业药师队伍的建设,福建省政策频出。同样在7月,福建省药监局还发布鼓励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意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并为所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提供药事服务。

以下为原文: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加快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药师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福建省“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规划》,加强对执业药师的管理,加快我省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省局结合今年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执业药师配备的督促检查工作力度

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原省食药监局《关于调整新开办零售药店经营条件的通知》(闽食药监市〔2010〕101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食药监认〔2013〕154号)等文件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省局和各设区市(含)以下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执业药师配备的督查检查工作力度,对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一经查实,省局将注销其执业药师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

二、强化继续教育和培训提升执业药师药事服务能力

福建省药师协会作为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和培训的专业部门,要按国家药监局和省局要求,认真制订培训计划,优化调整继续教育课程模块结构,进一步完善网络教育资源,切实做好培训工作。要严格按照学分管理要求组织培训,切实安排好必修课和自修课的比例,保证学员达到学分要求。要加强对自修学分的管理,执业药师自行参加的自修活动须经省药师协会认可。执业药师所在单位要全力支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让执业药师参加培训学习、提升药事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增强执业药师诚信和自律意识

省药师协会要按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好政府和执业药师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各种形式和方法增强执业药师诚信和自律意识。倡导执业药师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及政策,坚守执业理念、遵守执业行为、杜绝“挂证”现象,要诚实守信,做好人民健康的守护者;广大执业药师要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切实履行好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四、加快我省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今年8月14日统计数据显示,我省执业药师注册总数14643人,按全省人口3941万人计算,执业药师人数占比3.72人/万人。距离《“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要求到2020年达到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的目标还有微小差距。自今年起,省局恢复每年度组织一次全省药学(非临床)职称资格考试,考试科目知识点设置与执业药师考试基本保持一致,鼓励药品经营企业药学相关技术人员积极参加考试。通过组织考试,达到逐步提高药学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的目的,同时也为提高我省执业药师考试通过率奠定坚实基础,最终确保实现全省2020年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达到4人以上的目标。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19年8月16日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鼓励通过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意见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厦门、三明稽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99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管理,积极发挥执业药师作用,指导广大群众合理用药。现就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连锁总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并为所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门店)提供药事服务。连锁总部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远程审方,应符合《福建省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意见(试行)》(闽食药监认〔2013〕154号)的相关规定。允许从事远程审方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到连锁总部,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连锁总部根据门店处方审核高峰期的实际需求,可将注册在连锁总部的执业药师临时调配到门店帮助处方审核工作。

执业药师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令)的要求,及时详细核对处方,必要时与患者远程视频对话问询和答疑,审核后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处方审核相关工作信息、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备查。

二、积极探索互联网+药品流通新模式

各设区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互联网+药品流通”新模式,允许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互联网远程诊疗资质的第三方电子处方平台开具的电子处方销售部分处方药,鼓励企业自建或引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处方平台、电子审方平台用以完善药事服务;各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监管,连锁门店以及单体零售药店可运用上述平台为患者提供远程药事服务,同时应做好电子处方的收集、审核、调配和保存工作。

三、加强远程审方日常监管

已开展和拟开展远程审方的连锁总部,应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向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将连锁总部和门店的远程审方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开展远程审方的连锁总部由省局负责,其入网门店由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各地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开展远程审方工作中存在什么问题、产生什么好的工作经验做法,请及时与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联系。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19年7月17日

来源: 新浪医药新闻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梅斯医学”或“来源: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梅斯医学”。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同时转载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在此留言
小提示:本篇资讯需要登录阅读,点击跳转登录

相关推荐

移动应用
medsci.cn ©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