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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节话养老 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为什么落地难

Tags: 医学人文      作者:徐毓才 更新:2019-10-10

前几天有两件事刺激了我,使我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又一次想起乡村医生养老这个苦涩的话题。有啥特殊的?九月初九是重阳节,也叫老人节。

一件事是,最近开始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再注册,俗称“换证”,有基层院长电话问我:6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还给换不?还能换不?

第二件事是,在一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标题是《卫健委主任发声:基层建设,必须保障村医待遇、养老》,感觉好温暖好温暖。可打开文章后,才知道这位熟悉的主任说的村医养老竟然并没有落实。

乡村医生养老得到了高层一直的关注

乡村医生,又被称为“赤脚医生”,诞生于20世纪50年代。在偏远的乡村,医疗条件不便,乡村医生就是乡亲们最贴心的家庭医生。他们常年奔走在崎岖的乡村道路上,他们始终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他们的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让这些最美的“天使”拥有一个美好的晚年生活,国家也出台了相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

2011年7月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简称《指导意见》)印发。《指导意见》指出,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对于乡村医生养老,《指导意见》给出意见是“积极解决”四个字。 《指导意见》要求,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然而中央交给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出现了问题,有的没有制定,有的制定了,但并不具体,因此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并没有得到“积极解决”。

此后,各地村医不断给自己“放假”,散步到卫计委门前。

2013年8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

该文件明确规定, “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原则上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如情况特殊可延长工作年限”。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确保其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015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更好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 会议认为, 乡村医生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医疗技能,关心他们的生活和成长,对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社会公平, 让农村居民获得 便捷、价廉、安全 的基本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确定,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为他们搭建留得住、能发展、有保障的舞台。

2015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认为,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显着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关于乡村医生养老,《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具体包括: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实施意见》同时要求各省(区、市)要在2015年3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然而,这些高层的关注,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得到落实,要不乡村医生人大代表也不会再提出建议了。

马文芳,男,1951年生,河南省通许县大岗李乡苏刘庄村“爱心诊所”医生,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曾先后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和谐中国·十佳健康卫士、全国模范乡村医生、全国百佳乡村医生称号;先后受到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吴仪副总理的亲切接见。第十一届、十二、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8年,国家卫健委从八个方面全面阐述马文芳代表对村卫生室投入的建议。建议回复

马文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村卫生室投入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医药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关于乡村医生养老,答复是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除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不再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此背景下,《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目前,各地主要采取3种方式提高村医养老待遇,解除其后顾之忧:

一是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甘肃、新疆等省(区、市)将村医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解决了村医养老问题。

二是给予年资补助。河北、山东、广西、海南、宁夏等省(区)按村医每工作1年每月15—20元的标准给予年资补助,工作时间越长,养老待遇就越高。

三是给予定额补助。广东对已离岗的老年村医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省按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随着养老制度的建立健全,河北、安徽等20余省建立了村医退出机制,为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留出了空间。

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偏低问题,2015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

目前,全国有27个省级政府和2500多个县级政府依据实际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包括乡村医生在内的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月领取标准得到提高。

关于乡村医生养老,老徐的几点思考

1.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的责任主体是谁?

肯定是政府,具体是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是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目前还不清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心无力,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有力无心。

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是不是应该全国统一一个标准?

《实施意见》仅仅只规定,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没有给出比较明确的“补助办法和标准”,目前各地大多按照工作1年每月15—20元的标准给予年资补助,而对于已离岗的老年村医补助标准差距很大,广东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省按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存在的问题,一是差距大,二是标准低,三是缺乏正常的增长机制。

3.乡村医生到年龄不应该仅仅只是“退出”,而应该是“退休”

从所有政策设计看,乡村医生到龄后,不再从事乡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都是“退出”,退出是指在某活动中离开,退休(retire),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由此可见,对于乡村医生到了60岁,不再从事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用“退出”显然是对乡村医生劳动的抹杀和不认可、不尊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乡村医生退休制度而不是退出机制。

总之,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国家对乡村医生这些积极的肯定应该变成实实在在的政策并惠及100多万乡村医生!这也许应该成为我们对新中国成立70周年最好的庆祝!

来源: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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