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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大战法院,医疗圈沸腾了!

Tags: 医院   法院      作者:大鹏 更新:2016-08-23

过去的这个周末,下面这张图片刷爆了医护人员的朋友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0万元罚款决定书


8月19日,河南省人民医院收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份罚款决定书,罚款十万元。原因是法院干警到医院调取证据几番受阻,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法院因此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决定。而河南省人民医院则表示,医院不存在妨碍执法的行为,正申请复议。


河南省人民医院书面说明


随后,关于此事的视频在网上疯传,并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有网友认为法院工作人员的态度过于强硬,并质疑“上午没复印成病历,下午就开出10万元罚单,效率有点太高了”。也有网友认为,医院应当配合法院的取证工作,法院“开罚单”无可厚非。那么,医院和法院各有啥说法呢?


医院:“正申请复议”


“医院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正在申请复议。我们官网上已经发出了声明。”《医学界》随后在医院官网上看到了这份“声明”(如下图)。医院方面表示,该院正在依法申请复议,恳请省市司法、政法、卫生计生及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联合调查。



据《河南商报》此前援引医院的说法,8月19日上午11点,两位身着便装的人员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科,要求复印住院病历,并提供了介绍信,在名字和住院号无法对应的情况下,病案科工作人员没有马上复印病历。


而在下午3点左右,因身份证问题,两人和病案室工作人员有过一定摩擦。之后,两人表示必须10分钟内将病历复印完毕,做不到就要罚款。医院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不仅如此,医院还对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规范、送达罚款决定书是否违法等提出了质疑。


法院:“医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


《医学界》随后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官方网站上看到了法院的官方表态(如下图)。



法院称,法院干警要求提供该病案号的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拖延时间不让复印,我院干警多次催促,一再解释,正因为该病案号所显示的患者与梁某某姓名不符,存在疑点,才更需要查清事实,调取该病历材料予以核实。”根据法院说法,在此种情况下,病案室工作人员仍置之不理。


法院最后表示,“针对该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我们将进一步调查落实。”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场所谓的“医院和法院之战”,引发了医疗界和司法界的广泛热议。《医学界》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就事件中存在的疑点进行了探讨。


1、医院下午三点钟才上班?


法院工作人员12点零5分在医务处办完手续,医院以12点下班为由让对方15点以后再来。对于这一细节,很多人对医院的工作时间表示质疑:“这年头还有下午三点开始上班的医院?”


“现在虽然已经立秋了,但仍然在执行夏令时,国家规定都是这个时间上班,9月10日才改。”对此,一名医院管理者表示,不同的医院、不同的科室,上班时间也不尽相同,具体还要看医院的管理规定。


2、医院是在保护患者隐私权?


事件中,法院工作人员来到医院,要求调取病历进行查证,但院方发现,法院所提供的住院号与患者姓名并不符合,于是以保护患者隐私权为由,不予以复印病例。那么,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司法人员有权调取他们认为涉案的材料。患者隐私权是相对权,不能与公共利益和他人重大利益相冲突。任何单位与个人有配合司法的义务。”医疗律师宋绍辉向《医学界》表示,在本案中医院在司法人员出具工作证和介绍信,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予以配合,尽管复制的材料可能不是涉案材料。只要保存好司法人员复制材料的依据,医院不负侵犯他人隐私的责任。


宋绍辉同时表示,患者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当公安、司法部门前来调查时,应注意予以配合。”如果司法门侵犯患者隐私,则由司法部门承担责任。“


3、法院办案时要出示身份证?


河南省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称,之所以拒绝复印病例是出于对病人的隐私。对于经院方医务处协调后,当日下午三时再次拒绝干警,系干警未按国家规定出示身份证。那么,法院工作人员办案时,需要出具身份证吗?


律师表示,法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直接出具工作证和介绍信即可,病案室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则不妥,对法规的理解也有误差。如遇到警察执法,也只能要求出示警官证而不能同时要求出示身份证。“一般介绍信,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就可以了。”


4、法院有权罚款么?


围绕该事件最大的争议,无非就是法院对医院判决的10万元罚款。那么,法院是否有权罚款?


律师表示,仅就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当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至于罚款数额,对个人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因此法院是有权罚款的。该律师同时表示,虽然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但法院的处罚行为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这事儿到底错在哪方?


事件发生后,微博大V 烧伤超人阿宝评论认为:“两名手续齐全的法院工作人员,在一家省级医院整整五个小时无法依法调阅一份病历并固定证据,这是骇人听闻的。省医院方面应该首先自我深刻反省。”


于此同时,一名卫生官员也表示,医院的问题是管理问题,是小问题,法院的问题是态度与执法是否规范的问题,是大问题。病案管理有瑕疵,只会给人带来麻烦,而法院法官意气用事,不按规矩办事,就可能给人带来错误的结果,如罚款和牢狱之灾。“这件事,明显可以看到法官感情用事,包括最后的处罚决定。”


一名三甲医院的管理者不无感慨地表示:“法院任性,医院管理也有问题。一个很普通的调查取证,居然搞到这份儿上,这事没有赢家!”


来源:医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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