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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药费可抵扣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患者还是用不了?

Tags: 大病医药费      作者:建秀 更新:2018-12-14

最近,有朋友告诉我:“你快看看!个人所得税抵扣那里出了个新政策,大病的医药费能抵扣了。”

真是太让人激动了!作为一个大病患者,要是真能抵扣的话,家里能省不少钱呢!

于是,我仔细看了一下条款,心里默默念了一句:再好的抵扣我也用不了。为啥呢?因为我没工作啊……

个人所得税抵扣大病医药费这件事儿是这样的。

2018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新的征求意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做出了个税抵扣的安排。

其中九~十一条是关于大病支出的。

第九条: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    。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说句俗话,上面三条的意思是:假如你自费看病花了1.5 万以上、6万以下,你收入里的相应数额就不用再交所得税收入了,抵扣的最高限度是 6 万元。但是,只能由本人来完成,你的家人是不能帮你抵扣的。

我们先不说6万的限额抵扣能够节省多少费用,单单由本人抵扣这一点,就足够让抵税的政策无法真正落实了。

道理很简单:

大病患者往往超过医疗期后就被单位辞退丢了工作,之后就再也没有劳务收入,全靠家里的直系亲属支持。

没有工作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没有纳税,没有纳税何来抵扣呢?

专业的朋友们可以算一下究竟能省多少税,初步估算,一个人假如收入2万元,按照上述原则几乎可以免税。

减税是一条国家减轻居民负担的好政策,可是要是落不了地,这样的抵扣还有什么意义呢?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税收优惠健康险上。

一位病友曾经给我推荐过税收优惠的健康险,一些产品生了大病后可以续保,也可以带病续保,可问题是:一个大病患者根本没有收入来源,何来交税买健康险呢?

所以,呼吁征求意见稿能够结合实际情况,修改第十条,改为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可由直系亲属代替。要不然,这样的政策和给95岁老人发公园门票有啥区别呢?

具体建议如下:

首先,1.5万元自费支出的标准看上去容易达到,但是随着报销比例越来越多,1.5万元的自费支出门槛太高了。

根据一些公开资料,目前医保对医疗费用的报销的比例大概是60%,这意味着至少是3万元以上的整体支出才能达到抵扣标准,设置门槛过高。这会把很大一部分病人排除在政策之外。

因此,呼吁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参见一些大病保险的免赔额来设置免税起伏线。据了解,像微医保、众安保险住院医疗的免赔额都是1万元,甚至肿瘤患者无免赔。

国家家出台的这项政策具有公共性质,比这些免赔额设置低才更能体现这项政策的公共属性。

呼吁取消限额,6万元的限额对于北上广一线城市来说太低,对于西部边远地区来说尚可。

建议按照“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原则进行税前抵扣。根据国家卫健委的建议,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就是将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这个家庭一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作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也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

具体方法可按照包含直系亲属内的家庭收入证明、个人支出的医药费来减免收入所得税。只有这样才能让政策根据国家居民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减免。

同时,呼吁取消第十条,让大病患者的直系亲属可以进行抵扣,使个税税前抵扣办法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来源: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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