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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患者隐私保护 别只是口头说说

Tags: 患者隐私   法律贴士      作者:曾德荣 更新:2019-05-20


【案情】

“喂,女士,您需要上门为孩子剃胎毛服务吗?”

“您好,是王小姐吗?99元拍宝宝照,需要了解吗?”

刚做妈妈不久的王女士,近几天在家休假的她接到不下20个电话,全是来自婴儿用品及婴儿服务公司的电话。

电话内容也几乎如出一辙,都是要求为她一个月大的宝宝提供剃胎毛、制作胎毛笔、拍摄宝宝成长照等服务。

王女士很纳闷,询问对方如何得知自己的电话号码,但对方却含糊其辞。

后来经过媒体记者调查,真相终于查清,原来社会上有公司专门负责和医院妇产科及产房联系,根据院方提供的准妈妈及宝宝的个人资料,再进行业务分配,医院提供产妇个人信息,公司支付给报酬。

【点评】

患者隐私有哪些?

一般在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保护主要指患者的病情、治疗经过以及其他与生命健康相关的情况,对于患者的个人信息如联系方式、住址等的保护则鲜有提及。

其实,患者住院期间起居场所、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号码及手机号码等都属于患者的隐私。

隐私权是将患者的隐私利益上升到公民个人的人格权的层次,从法律上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医护人员承担保密义务

当患者进入医院接受治疗的时候,负责其诊治的医院及医护人员除了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权之外,更重要的是对于自己所察知的患者的隐私有保密的义务。

对于患者的隐私,除了法律规定的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隐私,非经本人同意,医院及医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泄密了有何处罚? 

医务人员对基于其职责和诊疗需要在知情权范围内获悉的患者个人隐私,负有特定的保密义务,不得对他人泄露,否则就可能构成对患者的隐私权的侵犯。

《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条例》第18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上述法律规定都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侵犯患者隐私权。

因此,孕妇及宝宝的个人资料均属个人隐私,非经孕妇本人同意,医院擅自将资料告诉他人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如果因此而给孕妇造成损失,医院应负赔偿责任。(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曾德荣)

来源:健康报医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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