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斯医学MedSci APP
医路相伴,成就大医

医闹讹完钱后再次就诊,全科拒诊!涉医违法犯罪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不是口号!

Tags: 医闹   拒诊   违法      作者:淅水 更新:2017-10-31

最近,有这样一条新闻在医疗界流转。说的是山东曲阜一位患者几年前在医院做了跟骨骨折手术,声称术后疼痛,闹了很长时间,还去上访,采用站楼顶威胁跳楼等手段。最后医院在万般无奈之下,只能赔钱息事宁人。前几天这位患者摔伤骨折后又来该院就诊,因为大家都认识他,没有医生敢收治入院,就说医院水平有限,建议他到上级医院就诊治疗。患者在急诊科辱骂值班人员一夜,第二天又去市政府上访。最终,医院迫于压力,院长亲自安排此患者入院,可是依旧没人愿意给他做手术。患者目前仍“赖”在医院,持续僵持中。

这样的消息一出,有人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尽管患者曾经“医闹”,但医生拒诊不仅与职业操守相悖,更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医生不得以个人原因拒绝或推诿诊治”的规定。

窃以为,法律是死的,具体到本案中,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医生不是神,超道德要求医生并不现实。对于一名曾经因“闹”而违法获利的患者,再次就诊,不仅是对所有的医疗机构的潜在威胁,更是执法部门在维护医疗秩序中重点要排除的隐患。今年七月十一日,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联合发文明确提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特殊人群就医接诊制度,要安排保卫人员陪诊,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及患者安全。

曾经的“医闹”因法治缺位而得逞,是“大闹大赔、小闹小赔”这一丛林法则下的“受益者”,是尝到了“闹”的甜头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未得到有效惩处前,再次到同一家医院就诊并辱骂医护人员的行为,不仅是对法治的挑衅,更是对医护人员的二次伤害。这样的行为放在西方一些医疗法规制度比较完备的发达国家,医生是完全具有拒绝诊疗的权利的。

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医生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患者理应有配合医生的义务。按照约定俗成,医患之间是非典型的契约,对患者来讲,在情感上已经不信任医生了,那么双方都不情愿了,医生还继续为其治疗,后果会变得更不利于双方。

原因很简单,医生不是不食人间烟火、摈弃七情六欲的圣人,在感情已经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再对曾经的“医闹”实施手术,能做到一心一意、毫无瑕疵、心无旁骛地投入吗?能达到手术最佳效果吗?如果做不到,不仅是对患者不负责,也是对医生自己不负责。另外,出了问题怎么办?谁负责?

所以在本案中,患者在同一家医院“闹”过之后再来就诊,医生拒诊是合情合理的。不仅合情合理,被拒诊的“医闹”到其他医院就诊时,更要有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医院的防范介入措施。因为,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不是“口号”,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限制性诊疗不是“空话”。而在新时期的医改大潮中,法律如何平衡道德、情理之间的关系,趋于更加完善,也许是法学界和医务界共同面临的课题。

来源:三甲传真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梅斯医学”或“来源:MedSci原创”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梅斯医学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梅斯医学”。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同时转载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在此留言
小提示:本篇资讯需要登录阅读,点击跳转登录

相关推荐

移动应用
medsci.cn © 2020